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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铁耙等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01 20:54: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9次

      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铁耙、手电筒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2023年4月28日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香水、胶水且香水嫌危险品。取样人员对集装箱MRSU3535091所载货物进行随机多点取样送宁波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送检货物鉴定结论为1.香料制品含有易燃溶剂2.联合国编号UN1266; 3.危险货物类别:34.建议包装类别:ΙΙI5.GHS分类易燃液体类别 36.是否属于《危险品化学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是。逃避商检货物金额为15万元 。已收到相关不复检情况说明。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现场查验记录、货物清单、陈述材料、企业营业 执照、检测报告、不复检情况说明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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