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未漂白未涂布牛皮纸,申报货物共2项,其中第一项申报规格为115克/平方米,申报数量为223494千克,申报C&F总价为人民币1003488.06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804310090,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2%。经海关查验并经化验鉴定,发现该项未漂白未涂布牛皮纸实际规格为117克/平方米,应归入商品编号480411000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5%,申报规格、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代理进口货物,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口货物规格、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未漂白未涂布牛皮纸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1006498.52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4120.3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单、海关化验鉴定书、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