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10项飞毯、第11项滑索、第12项蹦床、第13项蚂蚁摇摇乐、第14项弹簧台、第16项山羊钻洞、第17项蜂蜜跷跷板、第18项攀爬组合、第19项轮胎秋千、第20项玩沙组合共计申报CIF价格3704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950691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第21项玩沙盘(飘虫)、第22项玩沙盘(蝴蝶)、第23项淘砂盘申报CIF价格共计116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950490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0%;第15项长颈鹿申报CIF价格2405欧元,申报税则号列8306299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经查,实际货物第10项飞毯、第11项滑索、第12项蹦床、第13项蚂蚁摇摇乐、第14项弹簧床、第16项山羊钻洞、第17项蜂蜜跷跷板、第18项攀爬组合、第19项轮胎秋千、第20项玩沙组合均应归入税则号列9506990000,进口关税税率12%;第21项玩沙盘(瓢虫),第22项玩沙盘(蝴蝶),第23箱淘砂盘应归入税则号列95069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2%;第15项长颈鹿应归入税则号列4420101190,进口关税税率为0%,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0369.71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宫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天行政处物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