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其中申报品名为板簧的商品,申报商品编码8483900090(出口退税率16%),申报总价共计34680美元,经查,上述品名为板簧的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3201020(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另经查,当事人曾以板簧为品名、8483900090为商品编码出口货物七票,所涉品名为板簧的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3201020。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