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浮法镀膜玻璃板18617千克,申报价格为50312.52欧元,申报税号为70052900.90(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6%)。经查,货物实际税号应归入70051000.00项下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6%),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2862.68元。2019年1月14日,当事人还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浮法镀膜玻璃板18282千克,申报税号为70052900.90,申报价格46131.56欧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号70051000.00项下,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0962.7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悄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