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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冻太平洋油鳏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2 21:11: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5次

      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1月20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冻太平洋油鳏鱼共计三票货物。其中2017年5月22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冻太平洋油鳞鱼申报商品编码030332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35700美元2017年5月23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冻太平洋油鳏鱼申报商品编码030332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35700美元2018年1月20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冻太平洋油蝶鱼申报商品编码030332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1%),申报CIF总价36890美元。经查上述申报进口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03033900.9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 税税率2017年7月1日之前13%,2017年7月1日之后11%)项下。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共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5961.91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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