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1月20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冻太平洋油鳏鱼共计三票货物。其中2017年5月22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冻太平洋油鳞鱼,申报商品编码030332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35700美元:2017年5月23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冻太平洋油鳏鱼,申报商品编码030332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3%),申报CIF总价35700美元;2018年1月20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项下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冻太平洋油蝶鱼,申报商品编码03033200(进口关税税率2%,增值税税率11%),申报CIF总价36890美元。经查,上述申报进口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03033900.9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 税税率2017年7月1日之前13%,2017年7月1日之后11%)项下。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共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5961.91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