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4日向海关申报从中国台湾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3项货物氨纶纱线4267.7千克,申报价格CIF5121.24美元,申报商品编号5402441000。经查,申报第3项货物实际数量为4237.7千克,为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2023年2月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直接退运。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