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化纤布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22:25: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2次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菲律宾一般贸易项下化纤布三票数量分别为81350米、78750米、80236米申报价格FOB116330.5美元、FOB112612.5美元、FOB114737.4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54075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共计人民币2317128.16元。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1、白色机织物41947米价值FOB59984.21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51621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2、印花机织物33434米价值FOB47810.62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51624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3、染色机织物50049米价值FOB71570.07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551622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发票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1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