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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陶瓷加热器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5 22:13: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2次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3项申报商品品名为半导体设备配件陶瓷加热器申报数量为3个申报商品编号为8486909900相对应关税率0%),申报金额为EXW765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商品编号应为8516800000相对应关税率7%),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11日及2022年7月2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相同货物二票其中报关单第3项申报商品、第2项申报商品申报商品品名均为半导体设备配件陶瓷加热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86909900相对应关税率0%。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商品编号均应为8516800000相对应关税率7%),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三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032151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15822.77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1643.14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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