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委托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电解铜,申报税号为7419911000,申报数量为49.2吨,总价为219000美元。经查,集装箱内仅有极少量货物,毛重共计300千克,实际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罚款1.3万元。
2021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