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腐植酸颗粒”,,申报税号3824999999(出口退税率13%)。经大窑湾海关查验取样化验并归类认定,实际税号应为2703000090(无出口退税),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送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企业提供材料、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