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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薄荷油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淮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0:20: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当事人以自身为境内收货人及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7票薄荷油,共计申报进口薄荷油100800千克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3012500其他薄荷油(该税则号列对应的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条件)。在申报进口上述货物时因当事人相关业务人员对商品知识了解不多简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后进行申报税则号列申报与实际不符导致漏缴国家税款。

      经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薄荷油为已经冻析、脱脑、分馏脱萜和蒸馏等加工后得到的薄荷醇含量为40%至44%的无萜薄荷油并非直接从植物薄荷中提取制得的符合国标《亚洲薄荷素油》的标准(GB/T12652-2013),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三十三章总注释当事人进口的薄荷油属于薄荷素油实际应归入33029000(该税则号列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无监管条件)。

      经淮安海关计核当事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申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507332.94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24281.9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24164.29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及查问笔录、证人情况说明、国标《亚洲薄荷素油》(GB/T12652-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复印件、归类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综上2021年8月至2021年11月当事人在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过程中税则号列申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税号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能够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缴纳足额担保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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