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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柳条品名申报不实属于禁止进口商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20:01:0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12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常州海关申报进口一批产自巴基斯坦的  柳条  , ,申报品名为柳条申报税则号列为1401909000,申报规格型号为主要作编结用申报重量为2吨申报价格16000美元。经鉴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涉案货物实际为洋获奠根且该货物不在《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之内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税号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洋获奠根走私进境。

      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伪报品名、税号等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洋较英根走私进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走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缴纳足额担保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境的2吨洋获奠根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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