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当事人向常州海关申领编号为的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塑料制止位块、塑料制止位板等货物,出口成品为芯片接座。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核销该本手册过程中,将塑料制止位板(料号12)错误申报成塑料制止位块(料号9),导致塑料制止位块(料号9)多申报耗用301784个。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317444.80元。
当事人虽然在向海关申报时存在核销数据申报错误的情况,但当事人已在2022年10月27日,按照正确余料数进行补税,仅有单耗申报不实的违规情形。
以上行为有编号手册备案及报核资料;编号手册的补税资料;核查工作记录;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出口成品的BOM表;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保税料件的耗用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税款征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属于程序性违规,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