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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医用超声波凝胶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常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19:42: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医用超声波凝胶16票共计申报进口了1416165袋申报税号3006700000,申报价格407714.09美元货物价值人民币3217003.29元申报时选择非医疗器械。

      对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当事人进口的医用超声波凝胶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进口报关时误认为医用超声波凝胶不属于医疗器械而将其申报为非医疗器械,导致进口时未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相关资料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涉案货物图片超声波凝胶进口明细医用超声波凝胶的FDA认证书复印件医用超声波凝胶的实验室分析报告及安全数据说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医用超声波凝胶过程中未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提供了相关资料并缴纳足额担保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6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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