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医用超声波凝胶16票,共计申报进口了1416165袋,申报税号3006700000,申报价格407714.09美元,货物价值人民币3217003.29元,申报时选择非医疗器械。
对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当事人进口的医用超声波凝胶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进口报关时,误认为医用超声波凝胶不属于医疗器械,而将其申报为“非医疗器械”,导致进口时未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相关资料;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涉案货物图片;超声波凝胶进口明细;医用超声波凝胶的FDA认证书复印件;医用超声波凝胶的实验室分析报告及安全数据说明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医用超声波凝胶过程中,未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影响了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提供了相关资料,并缴纳足额担保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6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