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铜镍合金丝、玻璃纤维纱、温控器保险丝一批,其中铜镍合金丝申报税则号列7408221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重量2513.69千克,申报价格58152欧元。当事人出口的铜镍合金丝不属于加铅德银合金丝。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应当归入税则号列7408229000(出口退税率0%)。由于当事人员工对出口铜镍合金丝的归类认识错误,导致将出口的铜镍合金丝申报为税则号列7408221000,当事人出口铜镍合金丝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实际多退税款人民币48671.80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出口货物的国内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货物材质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资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出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调查,缴纳足额担保金,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