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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集成电路切割分选机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苏州工业园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17 19:36: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3月19日、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申报品名为集成电路切割分选机用直线导轨直线滑轨滑块",申报数量共计3个原申报商品编码为84869099(进口关税率0%)。当事人上述货物实际是滚动轴承的一种属于机器设备的零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821090(进口关税率8%)。当事人因为自身业务知识不熟悉导致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发生。上述货物货值9.69万元人民币经计核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0.71779万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2.当事人提供的邮件打印件及报关单草单3.集成电路切割分选机用直线导轨、直线滑轨滑块涉案商品归类说明4.稽查通知书及稽查结论的复印件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6.滑轨滑块(直线运动滚动轴承)归类验估指引、归类专业认定7.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8.对当事人进口主管的查问笔录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完烟具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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