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3月19日、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申报品名为“集成电路切割分选机用直线导轨”和“直线滑轨滑块",申报数量共计3个,原申报商品编码为“84869099”(进口关税率0%)。当事人上述货物实际是滚动轴承的一种,属于机器设备的零件,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实际商品编码应为“84821090”(进口关税率8%)。当事人因为自身业务知识不熟悉,导致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发生。上述货物货值9.69万元人民币,经计核,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0.71779万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2.当事人提供的邮件打印件及报关单草单;3.集成电路切割分选机用直线导轨、直线滑轨滑块涉案商品归类说明;4.稽查通知书及稽查结论的复印件;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6.滑轨滑块(直线运动滚动轴承)归类验估指引、归类专业认定;7.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出具的核税证明;8.对当事人进口主管的查问笔录;9.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完烟具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