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2日,丹东海关太平湾监管科对报关单的进口货物涡轮增压器配件(旧叶轮)(属于法定检验进口商品)进行目的地查验发现,该涡轮增压器配件(旧叶轮)在未经海关检验的情况下,当事人已擅自开启外包装并进行了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擅自使用未经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企业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电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