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出口缅甸两票货物,申报的第一项商品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大于等于99%,其他小于等丁1%,食品加工用);申报的第二项商品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大于等于99%,其他小于等于1%,食品加工用)。申报的商品为谷氨酸钠(谷氨酸钠大于等丁99%,其他小于等于1%,食品加工用)。因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制单失误,将实际币制人民币申报为美元,导致申报不实行为发生,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受案、立案、案件并出、并入审批表和延长调查审批表,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当事人出口退税记录、营业执照,涉案货物跨境人民币业务收款回单,情况说明、QQ聊大记录,相关人员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可能多退税款数额计核说明、《大窑海关违规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发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