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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瓷砖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丹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19:45: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1次

      2020年1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丹东海关申报一票货物出口朝鲜申报品名为瓷砖等11项商品经海关关员现场查验时发现在该车车厢内藏匿保险柜10个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箱单、发票、查验作业单、价格认证证明、照片、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及身份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殷慧勤的行为已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货物保险柜10个2、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3、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4、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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