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丹东海关申报一票货物出口朝鲜,申报品名为瓷砖等11项商品,经海关关员现场查验时发现,在该车车厢内藏匿保险柜10个,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当场查获。
以上行为有海关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箱单、发票、查验作业单、价格认证证明、照片、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及身份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殷慧勤的行为已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货物:保险柜10个;2、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3、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4、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