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日本日用品,其中第35、36、37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相模避孕套”、“冈本避孕套”、“冈本避孕套”,申报税号均为40141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o),且漏报材质。2018年8月31日,经大密湾海关原稽查处稽查,上述3项进口避孕套的材质为“聚氨酯”。经大连海关关税处出具《商品归类认定意见书》,所涉商品实际税号应为3926909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7%),且属于“有明确归类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情形。
当事人因工作过失,将进口避孕套的规格材质及税号申报错误。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商品归类认定意见书、海关稽查审核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笔录、补税的税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