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5日,经金石滩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在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申报进口的10票“精炼铜制非片状粉末”,申报税号均为“74061010”(关税税率3%),其中第5、6项;第6项;第5项;第5、6项;第4、5项;第4、5项;第5项;第5项;4项;第5项,商品成分中含有0.5%或0.8%的银。经大连海关关税处归类认定,该部分商品应归入税号“74061090”(关税税率6%),且属于“有明确归类规定的商品归类事项”。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将税号申报错误。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意见书、稻查审核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