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牙膏等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20:47: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5次

      2018年12月11日当事人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1票韩国日用品其中,第一项进口商品的申报品名吕含光耀护损伤修护洗发套装(每套包含400ml洗发水9瓶+180ml发膜+200ml发膜),共计 套申报税号3305100090,单价美元/套。经大窑湾海关查验该套装实际包含400ml洗发水6瓶+400ml护发素3瓶+180ml发膜+200ml发膜+70ml发油+120克牙膏×3。后经归类该商品不符合零售的成套货品的条件牙膏应归入税号33061010单独申报。当事人因工作过失导致进口货物税号申报错误。经计核。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重新申报报关单复印件、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笔录材料、当事人企业信息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21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