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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耐火材料税号规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3 20:51: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7次

      2019年8月9日、8月17日当事人向大密湾海关中报出口两票耐火材料,报关单经大密湾海关查验并送大连海关技术中心化验3项干式料 申报MgO(氧化镁)含量为80%,中报税号2519909990,实际MgO含量为87.91%,应归入税号2519909910;同报关单第5项大面料 中报MgO含量为80.36%,实际MgO含量为61.42%,申报税号2519909990与实际MgO含量相符。第3项包壁干式料千克申报MgO含量为63%,申报税号2519909990,实际MgO含量为86.59%,应归入税号2519909910。当事人因工作过失导致申报税号、规格与实际不符。当事人因工作过失未发现项下中报MgO含量与税号明显不符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单、化验鉴定书、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重新申报报关单  复印件、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笔录材料、情况说明、聊天记录截屏、当事人企业信息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中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三)项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一科处罚款人民币5.7万元整对当事人二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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