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港湾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经查验,报关单第十一项商品(橡胶促进剂)为危险化学品。而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当事人并未报检,逃避了进口商品检验。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大连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县依法变价振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技氧
二0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