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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氢化石油树脂原产地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窑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19:58: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8次

      2018年6月大窑湾海关后续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5月15日、22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4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氢化石油树脂,申报数量均为40吨申报总价均为CIF102400美元申报原产国均为韩国但原产地证代码均申报为02(东盟),关税率为0,实际应申报为19(中韩),关税率为1.3%。后当事人又自查发现1票报关单与上述4票情况相同申报时间2018年6月1日,并向海关报明。经查明由于当事人员工疏忽大意在申报原产地代码时出现错误19(中韩)申报为02(东盟),导致申报不实的违法事实发生。经计核缴税款564761.35元已缴税款516117.28元漏缴税48644.0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处以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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