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19年3月29日申报进口报关单,报关单第1-2,8-9,12-14,18、21、25、30、32、34、38项商品“密封圈”规格型号申报不规范,缺少“是否机器及仪器用”申报要素,且企业连续三次申报错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