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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进口非合金铝铝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在国内销售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镇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19:28: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0次

      经查2019年至2020年当事人向镇江海关设立手册。备案进口非合金铝铝锭、出口铝合金杆(板)。手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产生的铝废渣多次在国内销售。手册执行结束后当事人将铝废渣在手册核销前统一内销补税。其中2020年12月16日和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分别向镇江海关申报补税手册项下铝废渣59125.9千克和773.27千克;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镇江海关申报补税手册项下铝废渣55840.96千克;2021年1月13日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镇江海关申报补税手册项下铝废渣38961.22千克。本案以2020年7月4日为追诉时间起点涉案铝废渣(边角料)重量共计51347.87千克货物价值共计581235.21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资料、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和铝废渣处置情况汇总表、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供的外商投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东决定和章程修正案、当事人提供的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边角料补税报关单及缴税信息、当事人提供的加工贸易原料进口报关单、部分边角料销售发票、收款回单、系统操作截屏和邮件、铝废渣出运记录表、查问孙海科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边角料内销补税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手册执行结束后主动申报内销补税上述边角料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18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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