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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镁硅铁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枣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4 13:54:2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1次

      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镁硅铁、钡硅铁共计7票、9项商品,申报税则号列均为7202999900(无出口关税),合计重量87吨关税完税价102.6313万元。前述镁硅铁应当归入7202290010(出口关税税率25%),钡硅铁应当归入7202210010(出口关税税率25%)。当事人涉案货物申报的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漏缴税款25.6578万元。

      以上行为有(一)出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复印件(二)案件相关账册及其凭证复印件(三)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四)当事人情况说明(五)查问笔录(六)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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