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当事人向海关报检出口一票冷冻洋葱泥,申报重最为16180.56千克,申报贸易方式来料加工,申报商品编号为0710809090(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Q.S,需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取得海关出具的的《植物检疫证书》。2023年5月9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上述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为0710809090,申报重量为16180.56千克。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冷冻青葱泥,与申报不符。另经查,该票货物报检时货物总值、贸易方式均申报错误。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之“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2)情况说明、 (3)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4)《植物检疫证书》、 (5)往来邮件资料(6)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2.吊销编号为的《植物检疫证书》。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之规定60日内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短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