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共计13票货物,其中品名“瑞驰欧清香压榨葵花籽油"货物,商品编号均为1512110000(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9%),CIF总价共计人民币2396045元。经海关稽查查明,上述“瑞驰欧清香压榨葵花籽油”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512190000(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04467.54元。
此外,2020年9月8日,当事人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的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名称“马拉加之花 牌亚麻籽油”,商品编号1515110000(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9%),CIF总价2529.41欧元。经稽查,该 项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1515190000(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960.8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