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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葵花籽油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12:41: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共计13票货物其中品名瑞驰欧清香压榨葵花籽油"货物商品编号均为1512110000(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9%),CIF总价共计人民币2396045元。经海关稽查查明上述瑞驰欧清香压榨葵花籽油均应归入商品编号1512190000(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04467.54元。

      此外2020年9月8日当事人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的报关单中第二项商品名称马拉加之花 牌亚麻籽油,商品编号1515110000(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9%),CIF总价2529.41欧元。经稽查该 项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1515190000(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960.85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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