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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动开关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12:47: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4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1-7项商品申报品名通道电动开关左、通道电动记忆开关左、通道电动记忆开关右、第二排座椅调节开关左、第二排座椅调节开关右、第二排座椅调节开关左、第二排座椅调节开关右商品编码均申报为8538900000(监管证件代码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9090(监管证件代码A,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过去两年内另有其他5票货物申报商品编码8538900000,实际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9090,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共计漏缴税款13933.20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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