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1-7项商品,申报品名通道电动开关左、通道电动记忆开关左、通道电动记忆开关右、第二排座椅调节开关左、第二排座椅调节开关右、第二排座椅调节开关左、第二排座椅调节开关右,商品编码均申报为8538900000(监管证件代码:无,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9090(监管证件代码:A,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过去两年内另有其他5票货物申报商品编码8538900000,实际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537109090,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共计漏缴税款13933.20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