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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组装式方管道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6 12:54: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商品名称为组装式方管道数量977件商品编号7308900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率13%),总价173906美元。经查验实货应分为两部分申报其中一部分为料仓商品编号应为7309000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率13%),另一部分为空心异型材管道商品编号应为730690009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0%,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  当事人以商品编号7308900000向海关申报进口相同的"组装式方管道"共计23票。同样存在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24票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原产地证、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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