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陶瓷工艺品,申报商品编号为6913100000(无检验检疫类别),数量为23296件,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名称应为旧瓷制餐具,应归入税则号列6911101900(检验检疫类别R);此外还有六项商品未申报,分别为旧铜制品20件,应归入税则号列8306299000(无检验检疫类别);旧木制品440件,应归入税则号列4419909090(检验检疫类别P、R);旧铁制品4件,应归入税则号列8306299000(无检验检疫类别);旧布料54匹,应归入税则号列6304912900(无检验检疫类别);旧桌子4张,应归入税则号列9403609990(检验检疫类别P);旧字画264幅,应归入税则号列9701101900(无检验检疫类别);该六项未申报货物该七项货物均为旧物品,其中旧瓷制餐具、旧木制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旧木制品、旧桌子属于进境植物产品,当事人均未按照规定申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未申报货物是境外发货人赠送的赠品,且未正确告知货物的新旧情况,造成错误申报。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查验记录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十项和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