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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方便面等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21:50: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8次

      2021年7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方便粉丝。经查实际货物中有未申报的货物方便面2000箱。另经查上述方便面应归入商品编号1902303000,为《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对上述方便面2000箱当事人未向海关报检擅自申报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核当事人上述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2)海关查验记录单(3)当事人情况说明(4)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89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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