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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干电池等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9 21:56:3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4次

      2021年5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干电池等2项商品。经查验实际货物中有未申报货物茶几(密度板制)10件电视柜(密度板制)8件。经海关归类未申报的茶几(密度板制)和电视柜(密度板制)应归入商品编号9403609990项下监管条件为Q(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检。

      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由于工人装货的时候操作失误误装入了这批家具故未报检。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涉嫌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发票、箱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经审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 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途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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