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当事人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过程中,将10票出口玻璃风灯申报为玻璃灯罩,申报总价181.66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及自查报告、货物照片、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