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8月-11月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4,4二氯二苯砜共计5票。上述商品共计82吨,申报金额248200美元,申报税号为2904990090(进口关税率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上述进口的商品应归入税号2930909099(进口关税率为6.5%)。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货值为人民币176.59万元,漏缴税款1.97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购货合同、进口税款专用缴款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