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0日,当事人以进料边角料内销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植物沥青295310千克,申报税号15200000;粗甘油190000千克,申报税号3807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植物沥青税则号列为3807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5%;粗甘油税则号列为15200000,进口关税率为6%。本案货物价值共计128.24万元,漏缴税款6137.25元。当事人内销保税货物税号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发票、箱单、过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