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8日,当事人申报一票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自韩国过境至蒙古国,申报货物为:旧汽车4辆、旧洗衣机1台、旧冰箱2台、旧沙发1个、旧椅子28把,共计36件。3月29日,秦皇岛海关对该单货物查验发现,除上述申报过境货物外,另有旧衣服33袋、食品99箱、饮料15箱、洗衣液19箱、旧行李35件未申报。
以上行为有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及随附货物照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代理协议、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过境货物申报不实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进行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