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在京唐港海关申报进口1票耐火砖及燃烧器。申报耐火砖19330千克,商品编号6902200000,价格申报为人民币1408942.47元。5月23日,京唐港海关人工检查发现该批货物中存在108桶耐火灰浆未向海关如实申报。
经调查,2022年2月,当事人签订《1CGL机组APC冷却塔国外设备专用合同》,引进专用设备,其中合同随附A清单中编号5.3.2.4项下货物预熔锅用耐火材料和内衬。在耐火材料进口过程中,韩国卖方发运耐火材料包括耐火砖和耐火灰浆,但提供的箱单中未明确列明两项商品,提供的发票只标明耐火砖,之后经与韩方联系,合同中耐火材料中包括耐火砖和耐火灰浆两项商品,故重新提供发票,其中耐火砖1310316.5元,耐火灰浆98625.97元,合计1408942.47元。因耐火砖申报商品编号为6902200000,关税税率8%,耐火灰浆税号商品编号应为3816002000,关税税率6.5%,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虽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但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笔录、情况说明、 《国外设备专用合同》、《国外设计服务专用合同》、往来函电、技术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