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2日以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资方式向北仑海关申报出口“锌粉”共计2票报关单,申报税号:38249999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确定,当事人申报出口的锌粉应归入税号7903项下。
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58.58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情况说明、税务局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