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单位自2015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的编码器、离子发生器、接触器存在归类错误。编码器进口申报税号为9033000000、9033000090,出口申报税号为8431310090,经核实后应归入税号8543709990,进口关税税率为0%,2016年-2017年出口退税税率为17%,2018年4月-2019 年4月退税率16%;离子发生器出口申报税号为8431310090,经核实后应归入税号8543709990,2016年-2017年出口退税税率为17%,2018年4月-2019 年4月出口退税率16%;接触器进口申报税号为8538900000、8537209000、8536300000,出口申报税号为8538900000、8536300000、8431310090、8536909000,经核实后应归入税号85364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0%,2016年-2017年出口退税税率为17%,2018年4月-2019 年4月出口退税率16%,2019年4月之后出口退税率为13%;共涉及报关单90票。经廊坊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为人民币241.55万元,涉税为人民币49.26万元。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发票、单据保存说明,编码器、离子发生器、接触器工作原理说明,归类指导意见,报关单、相关工作人员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2万元整,不免除其办理海关手续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