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氨基磺酸胍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19:13: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1次

      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当事人在唐山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10票氨基磺酸胍在京唐港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5票氨基磺酸胍在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3票氨基磺酸胍。其中案件查发时货物处于通关环节。

      2019年5月15日经石家庄海关对关区出口氨基磺酸胍提请商品归类广州归类中心作出W-2-5100-2019-0055号《归类指导意见》将该商品归入税则号列29252900项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该部分申报货物数量为379.8吨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125766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53773元。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

      另经查证2017年7月2018年12月期间天资化工在唐山、天津、北京口岸累计出口氨基磺酸胍共计28票税号申报为2925190090而实际应为29252900两个税号在2017年、2018年时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9%不影响出口退税只影响了海关统计。该部分出口货物总值为人民币793.7万元出口货物总数量为563.5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归类指导意见、产品生产工艺、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