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9日申报出口的29票甜菊糖、甜菊糖苷,申报税号为29329990(出口退税率为13%)。根据甜菊糖苷工艺流程、产品说明及《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确定,当事人出口的甜菊糖、甜菊糖苷实际应归入税号29389090(出口退税率为9%)。2019年3月4日,当事人向邢台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邢台海关予以确认。本案违法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1763.03万元,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70.52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甜菊糖苷工艺流程、预归类裁定、《进出口货物预归类服务意见书》、“甜菊糖出口退税情况汇总表”、增值税发票、财物凭证、出口货物检测报告、销售货物出库单、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