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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玻璃纤维席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19:47: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4次

      当事人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在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玻璃纤维席申报税号70193100关税税率5%。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资料显示涉案产品均为同一种商品符合D-1-0000-2008-0271号归类决定中玻璃纤维席描述应归入70193200关税税率14%项下。经衡水海关计核玻璃纤维席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917180。0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01879。06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海搜平台相关案件截图归类决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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