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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蒸馏煤焦油剩余物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19:49: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1次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唐山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商品名称蒸馏煤焦油剩余物申报数量1000000千克。同日唐山海关工作人员到运抵报告中卸货地点查验时现场未发现该申报货物。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煤焦油销售合同计划采购1000吨煤焦油用于出口因天气寒冷采用车船直取的方式装船。当事人出口申报货物为煤焦油剩余物出口关税税率0%),而实际为煤焦油用于出口出口关税税率10%),构成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笔录材料、情况说明、煤焦油销售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科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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