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煤焦油卸车装船业务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具出口运抵报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15 19:59: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7次

     当事人进行1000吨煤焦油的卸车装船业务由于天气寒冷当事人没有加温储存罐出具情况说明计划采用车船直取的方式装船。当事人在货物未运至海关监管场所的情况下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出具出口运抵报告。唐山海关工作人员到运抵报告中卸货地点查验时现场未发现该申报货物。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笔录材料、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擅自出具出口运抵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二十二条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