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控制器2336个,涉及报关单142票。上述商品申报税号均为8537101990,暂定关税税率为5%。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说明,进口商品本身不包含可编程控制器,不能进行编程,且商品自身不带运算器及微型计算机,属于其他非机床用数控装置(用于电压不超过1000伏的电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上述进口控制器应归入税号8537109090,关税税率为8.4%。经廊坊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为人民币961.26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6.97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采购合同、归类指导意见书、产品说明、主动披露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