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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硫化锑属于危险货物信息未填报益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28 19:26: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6次

      经查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单货物申报品名为硫化锑,申报重量为5730千克申报总值为48705美元,危险货物信息未填报。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未包含硫化锑据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表明该批硫化锑实际生产企业。根据编号为DG2008628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硫化锑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三硫化二锑企业应当填报危险货物信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移交综合业务科处理。

      以上行为有企业报检单、合同、发票、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等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署缉发〔2020〕182号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4559.1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人民币18909元整合计人民币53468.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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